2022沈阳农业大学录取规则


    
    2022沈阳农业大学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我校新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录取工作原则、办法如下。
    1.投档比例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以不低于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3.院校志愿及录取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设置的招生专业(类)计划,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告为准。学校按分数择优录取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录取额满,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人数,则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生源地省份招生政策确定录取办法。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降分后调档,再择优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专业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即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投档考生分数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历史学科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物理学科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非高考改革省份由于志愿专业录满、不能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如果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6. 特殊类型招生提示
    (1)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沈阳农业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简章》及我校本科招生网发布的相应类型招生政策信息执行。
    (2)2022年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作为本科批次院校志愿的组成部分一并填报,单独设立投档单位,不再单设录取批次。
    7.其他事项
    (1)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学生入学一年后,确定专业,办法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暂行办法》。具体招生类别和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其中:
    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等2个专业。
    农业工程类:包括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等2个专业。
    按专业招生的有:农学、农学(卓越计划实验班)、园艺、园艺(卓越计划实验班)、植物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动物医学(学制5年)、动物药学、应用化学、草业科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测绘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林学、园林、风景园林、金融学、农林经济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旅游管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环境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态学、大气科学、应用气象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和包装工程等41个专业。
    (2)开展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验班(简称“卓越计划实验班”)试点招生。学校“国家一流专业”中的农学、园艺两个专业设立卓越计划实验班,单列招生计划,实施小班化培养、全程导师制、动态调整机制,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拔尖创新型卓越农林人才。
    (3)各专业录取均无加试、亦无相关科目成绩方面的特殊要求,但建议报考园林、风景园林专业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考生应体貌端正、发音标准、口齿清晰。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教学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报。
    (5)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时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否则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6)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沈阳农业大学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沈阳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7)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8)我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官方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9)本章程经沈阳农业大学招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