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2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中文全称: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
    国标代码:4152013647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白龙路9号
    邮政编码:550200
    第六条  颁发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等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并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www.gzyszxy.cn/szxy/zsxxw/index.jhtml)或学院官网( http://www.gzyszxy.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联系及咨询电话:13885056577 电子邮箱:3607555922@qq.co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贵州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贵州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和录取原则等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已经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由学院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在录取过程中,按教育部以及各省(市、区)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和履行学院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录取政策规定、录取工作程序及录取工作纪律等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各省(市、区)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等学院录取新生工作规则,以及《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录取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和要求的考生,学院将按“分数优先、志愿平行”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科目成绩优良者优先录取。对填报专业志愿已满,同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学院将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总分偏低或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鉴于医药类、护理类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肝功能异常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所提供的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