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音乐统考包含哪些专业


    
    云南音乐统考包含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流行音乐、音乐治疗、录音艺术、音乐教育等专业,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考试院最新消息为准。
    一、统考包含的专业
    云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统考科类与艺术类本科专业对应参考表(音乐)
    
省统考科类招生科类艺术类本科专业
音乐类音乐学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流行音乐、音乐治疗、录音艺术、音乐教育
音乐表演(声乐)
音乐表演(器乐)

    注:以上专业包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省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成绩。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应面向我省相应类别统考合格考生组织校考。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我省统考的类别。涉及多个类别的专业,高校可自主选择与我省统考对应关系。若高校对我省艺术类各统考类别对应的专业范围持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我院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以上专业参考对应类别如与教育部要求不一致,执行教育部规定。
    二、音乐统考考核目标、内容、形式及要求
    音乐基础笔试:
    音乐基础笔试科目考试分为听音记谱和音乐基础理论两个部分。
    1、听音记谱(卷面满分100 分,按80%计入总分)
    (1)考核目标
    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觉能力和记忆能力。
    (2)考试内容
    音组:包括多音组的音高判断;
    音程:包含音程听记、性质及协和性判断;
    和弦:包括原位三和弦、转位三和弦、原位七和弦、转位七和弦的听记、性质及协和性判断;
    节奏:包括 2/4、3/4、4/4、3/8、6/8 拍子及基本节奏型;
    调式:包括自然、和声、旋律大小调及五声调式音阶听辨;
    旋律:包括 2/4、3/4、4/4、3/8、6/8 拍子,基本音型,自然、和声、旋律大小调式以及五声调式的单声部或双声部旋律。
    2、音乐基础理论(卷面满分100 分,按20%计入总分)
    (1)考核目标
    考查考生的音乐基础理论知识。
    (2)考试内容
    声音的基本属性;
    记谱法:主要考查五线谱记谱法和简谱记谱法(常用谱表、音符、休止符、音的分组、装饰音、省略记号等);
    音乐常用记号与术语:主要考查速度及力度记号、音乐术语等;
    节奏节拍:主要考查节奏节拍相关概念、拍子类型、常用节奏型、音值组合法等;
    音程与和弦:主要考查各类音程的识别与构成,三和弦、七和弦及其转位的识别与构成;
    五线谱与简谱互译;
    调式(西洋大小调与五声调式):主要考查调号、调式音阶的构成与识别,调式调性分析;
    调式中的音程及和弦(主要考查西洋调式)。
    3、考试形式与计分
    闭卷,笔试。
    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问答题、写作题等。
    考试时间120 分钟,满分100 分。
    4、主要参考书目
    《音乐理论基础》(李重光编著,人民音乐出版社)等。
    声乐演唱:
    1、考核目标
    考查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水平和音乐表现力等。
    2、考试内容与形式
    (1)自备曲目1 首,中外作品均可,唱法不限。如民族歌曲、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经典流行歌曲等,作品内容健康, 积极向上。
    (2)现场演唱。
    (3)考点统一提供钢琴伴奏(乐谱自备)、通俗演唱音响设备(伴奏音乐自备,MP3 格式,存储U盘,仅存储本次考试所用的音乐。考试时如因制作、格式或介质等原因无法播放音频或音质不清,一律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可采用清唱方式参加考试)。
    3、考试要求
    嗓音条件: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嗓音条件达到专业培养要求。
    演唱方法:要求歌唱发声方法基本正确,声音畅通,吐字清晰。
    音乐表现力:具有良好的歌唱素养,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形象:要求五官端正,端庄大方。
    4、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
    根据声音条件、演唱方法与技巧、音准节奏、作品演绎等要素综合考量后评定考生成绩,分为A、B、C、D、E、F 六个等级。 A:(90~100 分)声音条件好,掌握较好的演唱方法和较高的演唱技巧,音乐表现力强,演唱完整。
    B:(80~89 分)声音条件好,掌握一定的演唱方法和演唱技巧,有一定的音乐表现力,演唱完整。
    C:(70~79 分)声音条件一般,掌握一定的演唱方法和演唱技巧,有一定的音乐表现力,演唱完整。
    D:(60~69 分)声音条件一般,掌握基本的演唱方法,演唱完整。
    E:(50~59 分)声音条件差,能较完整地演唱一首歌曲。F:(49 分以下)声音条件差,不具备学习声乐的基本条件。
    乐器演奏:
    1、考核目标
    考查考生的器乐演奏水平和音乐表现力等。
    2、考试内容与形式
    (1)自备曲目1 首,每位考生只能选考一件乐器。
    (2)现场演奏。
    3、考试要求
    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基本条件。
    具有正确的演奏技术、技巧。
    具有正确把握乐曲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乐曲演奏规范、完整、流畅。
    能准确地表现乐曲的音乐风格。
    除钢琴外的其它乐器及相关设备自备。
    4、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
    根据演奏技术、技巧及音乐表现力等要素综合考量后评定考生成绩,分为A、B、C、D、E、F 六个等级。
    A:(90~100 分)演奏技术、技巧规范、全面,曲目演奏完整、流畅,音乐风格表现准确,具有很强的音乐表现力。
    B:(80~89 分)演奏技术、技巧较规范、全面,曲目演奏较完整、流畅,音乐风格表现较准确,具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
    C:(70~79 分)演奏技术、技巧较规范,曲目演奏基本完整、流畅,音乐风格表现基本准确,具有较好的音乐表现力。
    D:(60~69 分)掌握一定的演奏技术、技巧,曲目演奏基本完整、流畅,音乐风格表现基本准确,具有一定的音乐表现力。
    E:(50~59 分)演奏技术、技巧基本正确,曲目演奏基本完整,音乐表现力一般。
    F:(49 分以下)演奏技术、技巧不正确,不具备学习器乐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