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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2021年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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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根据报考人数,对分专业计划和不同学习形式计划在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我校今年高职扩招招收所有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全日制在校需完全脱产住读,学校提供宿舍,各项要求与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一致。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资格审核、报名安排及志愿填报等工作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1年湖北省高职扩招报考考生须知》。 第十四条 9月25日上午9:00-12:00,所有志愿填报我校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到我校大门口公交站旁领取准考证。已经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除已参加过今年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高职单招)体检未被录取的考生外,所有参加我校扩招的考生均须在9月27日到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参加体检。体检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 第五章 考试及录取方式 第十六条 此次扩招招生考试主要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测试”的模式,考试时间9月26日。
第十七条 对于报考扩招A类计划考生,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1)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考试总分为200分,以闭卷笔试方法完成,包含语文、数学、英语等各科目知识(语文80分,数学80分,英语4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考试总分为满分200分。包括专业基础与职业倾向测试+职业适应性心理测试+面试,其中专业基础与职业倾向测试100分,心理测试+面试100分。 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满分200分 第十八条 对于填报B类的退役军人免予文化素质考试,主要采取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方式进行。其职业适应性测试计分综合成绩=心理测试100分,职业倾向测试200分,面试100分,合计总分400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照考生类别分类确定录取标准,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A类考生心理测试+面试成绩合计低于60分和扩招B类考生心理测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将不予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调整至考生充足的专业执行。 第二十条 10月8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收费标准如下表。
注:1、住宿费、书本费等其它费用参照其它在校生收取。 2、弹性学制学生学费不论学习时限均按照入校时收费标准缴纳三年学费。 3、本次扩招考试不收取考试费用。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我省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以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大二以上年级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学费减免资助,资助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高职扩招招生属于特殊招生类型,此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扩招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监督举报电话:027-81326948。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对以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咨询方式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1326808、81326809 网上咨询QQ群号:692016066 学校网址:http://www.hbucv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hbucvc.edu.cn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大道28号 邮政编码:430205 学校招办微信公众号:湖北城建职院招办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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