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前招生简章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提前招生简章,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代码为1315,学制三年。学校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育贤路2号,邮政编码为22601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处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察)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实行全程监督,监督具体实施部门规范操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七条   已参加2024年江苏省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我校提前招生。
    第八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其中报考普通类专科(师范)专业的考生10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须达8门(含8门)以上;报考其余专业的考生10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须达6门(含6门)以上。我校所有专业对考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参加高职提前招生校测的外语科目仅限英语或日语。
    第九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弄虚作假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考生需在3月6日至8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gk.jseea.cn)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根据我校公布的报考条件和专业计划等,向我校提出申请,并按我校招生简章规定参加校测。考生可填报6个专业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截止时间为3月8日17:00。
    第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联合组织的校测。校测项目包括综合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专业加试三部分。其中,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综合文化素质测试,报考普通类专科(师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其中与音乐、美术、体育相关的师范类专业和体育类专科(非师范)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加试(艺术类考生已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成绩达合格及以上者,视为专业加试合格,无需参加专业加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且取得成绩。
    第十二条 综合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由文化测试成绩和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组成,总分400分。文化测试: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或日语)合卷,总分300分。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指《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成绩,按照每门“合格”折算为10分,“不合格”为0分,总分100分。
    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动作协调、信息处理、科学思维、理解与沟通交流、审美与艺术表现、自我认识与自我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总分400分。
    专业加试成绩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不计入录取总分。专业加试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相关专业。
    第十三条  提前招生校测工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与监督下,由我校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提前招生校测及录取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校测时间为3月17日,第二轮校测时间为4月14日。已完成公布计划的专业不再进行第二轮招生录取。提前招生校测采用线上双机位考试模式,具体安排及要求将在学校官网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考试,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凡在提前招生考试中违规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提前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我校统一组织进行,分类别根据考生成绩按照计划数和报考考生数量,择优录取。
    普通类专科(师范)、体育类专科(师范)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政策加分。
    专本分段培养专业、普通类专科其他专业、体育类专科(非师范)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政策加分。
    艺术类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政策加分。
    第十七条 根据进档考生类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科(师范)、体育类专科(师范)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专本分段培养、普通类专科(非师范)、体育类专科(非师范)专业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综合文化素质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
    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专业省统考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具备下列情况予以政策加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20分。
    (二)烈士子女可加20分。
    (三)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参加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按照苏价费〔2007〕4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每生收取60元。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普通类4700元/年、工科类5300元/年、体育类4700-4800元/年、艺术类6800元/年。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650-1200元/年。住宿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措施
    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单项评优奖励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国家资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费减免、求职创业补贴、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各类社会资助等。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转专业文件精神及要求,学生入学后可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后,符合条件者可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高考提前招生为国家授权学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且在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已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年度任何其他形式的录取。确需参加当年高考的,须向高考报名地县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但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录取。未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第二十六条提前招生录取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类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如调减计划,最终计划数不得少于报考该专业类别最低录取资格线考生人数,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报到时,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及体检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3-55092012、0513-55092010、0513-55092011、0513-68213555
    招生监督邮箱:ntgsjw@163.com
    招生网址:https://zjc.ntnc.edu.cn
    微信公众号:jstsgz
    QQ咨询群:73349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