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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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机制,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实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采用新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采用传统高考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安排,投档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音乐、美术、体育类的专业成绩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录取原则是“按分排序,遵循志愿”。按照考生的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师范类专业要求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分及奖励政策
凡符合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考生,可予以加分投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