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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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4132014854
    省内代码:1427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校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学成路1号
    邮政编码:223800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西邻骆马湖,东傍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学校肇端于1956年创办的宿迁县师范学校,六十余年的办学,为地方培养了2万余名基础教育优秀师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处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具体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机制,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实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采用新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采用传统高考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安排,投档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音乐、美术、体育类的专业成绩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录取原则是“按分排序,遵循志愿”。按照考生的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师范类专业要求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分及奖励政策
    凡符合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考生,可予以加分投档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转专业文件精神及要求,学生入学后符合条件者,可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后可转入其他专业。不符合条件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生•学年):文科类4700、医学类6200。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收取住宿费,标准为700-1500元。
    第二十条 奖贷助学措施
    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单项评优和优秀毕业生等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求职创业补贴、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凡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学校所有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语种。
    (二)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报到时,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入学资格及体检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学成路1号
    咨询电话:0527-80985551   0527-80985619
    学校官网:http://www.sqsf.cn
    电子邮箱:sqsfzjc@163.com